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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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權,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源於民法債權中的代位權。僅適用於財產保險而不適用於給付性質的人身保險合同。

行使

行使代位求償權應遵守的規則主要有:

  1. 僅適用於對保險標的的損失全部或部分由第三者造成並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場合。
  2. 保險人應依保險合同全部賠付應賠償金額。
  3. 保險人應儘可能追償,但自己應得的追償金額以不超過所賠付的保險金額為限,多餘部分應歸還被保險人。
  4.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被保險人擅自解除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代位求償權受到影響的,保險人可在影響範圍內對被保險人免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