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破产法,系规定破产程序、债务清偿以及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容
破产法的内容包括:
- 程序规范。主要规定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程序终结等制度。
- 实体法规范。主要规定破产原因、债务人的破产能力、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费用、破产程序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撤销权等制度。
- 对破产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处罚等规范。
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破产法是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于1988年11月生效实施。
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专门规定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又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步完善了我国的破产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