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破產法,係規定破產程序、債務清償以及有關當事人權利義務事項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內容
破產法的內容包括:
- 程序規範。主要規定破產案件的管轄法院、破產申請與受理、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和解程序、破產宣告、破產清算和破產程序終結等制度。
- 實體法規範。主要規定破產原因、債務人的破產能力、破產財產、破產債權、破產費用、破產程序對法律行為的效力、別除權、取回權、抵銷權、撤銷權等制度。
- 對破產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的處罰等規範。
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破產法是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該法於1988年11月生效實施。
1991年4月9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章,專門規定了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的破產還債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又發佈《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逐步完善了我國的破產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