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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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两阶理论

责任要件的具体内容就是责任要素

至于哪些要素属于责任要件要素,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争议。

故意与过失

行为无价值论主张故意过失是违法要素,结果无价值论则主张故意、过失是责任要素。张明楷教授采取后一立场,同时否认二重的故意(认为故意既是违法要素,也是责任要素)。行为人具有故意时,就会唤起违法性的认识,从而认识到不应当实施该行为;行为人具有过失时,就意味着可能唤起违法性的认识,不应当实施该行为。这正是责任的重要内容。故意与过失属于心理态度的范畴,具有心理学的内容。故意与过失又是一对法学概念,具有刑法学的意义:它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故意、过失与构成要件密切联系:故意、过失是对行为与结果的故意与过失;故意、过失必须表现在行为中;故意、过失只能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故意、过失的有无及其形式与内容都应以行为时为基准进行判断。“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是现代刑法理论公认的命题。

目的与动机

目的动机(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目的与动机)的地位,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有的学者将其作为主观的违法要素,有的学者将其作为责任要素。如果侧重于目的与动机对行为的指引作用,目的与动机似乎属于违法要素。但是,张明楷教授采取后一种主张。张教授主张客观的违法性论,并认为只能根据客观事实,客观地判断行为是否侵犯法益及其侵犯程度;将目的与动机作为影响有无责任以及责任轻重的要素,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用语习惯。

责任年龄

关于法定年龄或责任年龄。从成立犯罪要求行为主体达到一定年龄的意义上说,法定年龄是责任要素。但是:

  1. 不可否认的是,即使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也可能具有责任能力。不少人呼吁降低法定年龄也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国家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不过早地处罚未成年人。在这个意义上讲,对没有达到一定年龄的人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不予处罚,主要是基于刑事政策的理由。
  2. 刑法规定责任年龄,主是要为了排除认定责任能力的恣意性。在认定犯罪时,对行为主体的质的要求是具有责任能力,成年人明显具有这种能力(某些精神病人除外)。问题是处于从幼年向成年过渡时期的人,其责任能力难以测定,现代科学发展水平还不能使司法机关很简单地测量过渡时期的人的责任能力;完全由司法人员根据经验判断一个人有无责任能力进而认定其是否符合行为主体的质的要求,既不现实,也有损法治。刑事立法考虑到年龄与责任能力之间的关系,便以规定年龄的方式来确定过渡时期的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从而排除对责任能力认定的恣意性。但仅采用年龄标准也不全面,如某些精神病人达到了法定年龄却没有责任能力,于是刑事立法又就精神病人作了特别规定。
  3. 与上一点相联系,也可以认为,没有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即使其明显具有责任能力,刑法也将其拟制为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由此可见,法定年龄主要与责任能力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