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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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審判機關確定其與被告法律關係和其他法律事實訴訟

確認之訴的目的,在於通過法定的訴訟程序,經法院審理後,明確並肯定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以及這種法律關係的具體內容,從而消除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分類

按請求的目的

按訴訟請求的目的,確認之訴可分為兩種:

  1. 肯定的確認之訴,又稱積極的確認之訴,指告請求審判機關確定其與被告存在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證書真實的訴訟,如確認收養關係成立,確認房屋所有權等。
  2. 否定的確認之訴,又稱消極的確認之訴,指原告請求審判機關確定其與被告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證書偽贗的訴訟,如確認被告無繼承權、某一經濟合同不成立等。

按提起方式

按其提起方式,確認之訴可分為獨立確認之訴和中間確認之訴:

  • 獨立確認之訴,是由原告專門單獨提起的;
  • 中間確認之訴,是在訴訟中,有需要對被告確定某一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且據之為裁判時提起的,確認之訴的判決不具有執行力,無需強制執行。

特點

確認之訴的特點,就是法院只需確認當事人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判令敗訴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

與確認之訴、變更之訴之關係

確認之訴於給付之訴變更之訴有預決意義,且以之為前提。給付、變更之訴的原告敗訴,將因之而獲得不存在給付請求權和不能形成某種法律關係後果的確認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