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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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域外刑事诉讼中盛行著不同形式的当事人和解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案件以辩诉交易的形式结案。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在“答辩协议”条文中规定,“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或者与被告之间(当被告自行辩护时)可以进行讨论以达成协议”,检察官可以撤销、降格指控或建议较轻刑罚。

大陆法系各国也创立不同形式的刑事和解制度。

  •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协商制度,根据该法第455-2条的规定,对于地方法院管辖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检察官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后与被告方达成合意且被告人认罪者,检察官向法院申请依协商程序进行判决。
  • 日本2000年通过的《刑事程序中保护被害人等附带措施的法律案》规定: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导人民事和解制度。

各国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表明,该制度有旺盛的生命力和重要的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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