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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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職權

依照我國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職權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 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2. 負責審判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以及認為應當由它自己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民事案件。審判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上訴抗訴的案件。其第一審和第二審作出的判決或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3. 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並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4. 核准死刑判決,簽發執行死刑命令。
  5. 解釋審判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
  6. 負責管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設置、人員編制等方面的司法行政工作。

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內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還可以設置其 他審判庭。設有審判委員會,領導審判工作,解決重大和疑難事項,總結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