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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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乃法院審判案件的合議庭的領導人。

任免

在我國,合議庭的審判長由法院院長審判庭庭長指定一名審判員擔任。如果人民法院院長或審判庭庭長參加審判案件,便自任審判長。

職責

審判長的職責是:

  1. 負責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
  2. 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的名單;
  3. 告知當事人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
  4. 主持法庭調查法庭辯論
  5. 制止發問與案件無關的問題,制止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的行為,並有權予以警告,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退出法庭;
  6. 被告人在法庭辯論結束作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
  7. 主持合議庭評議,同其他合議庭成員一起對合議庭作出的判決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