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為審判人員之通稱。
各國法官的名稱有所不同。在我國,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根據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詳細規定了我國法官的職責、義務、權利、條件、任免、等級、考核、培訓、獎勵、懲戒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