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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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制度,是指訴訟案件最多經過幾級法院審判必須終結的訴訟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四級兩審終審的審級制度。 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同時設有相應級別的專門人民法院。 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上訴抗訴期內有權提出上訴或抗訴;在上訴和抗訴期間內,上訴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便發生法律效力。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的第二審判決和裁定均為終審判決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死刑案件中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其他各級人民法院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殺人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核准。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凡是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