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
類型
- 一、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審判活動的合法性監督。
檢察機關所進行的審判監督,通過檢察官參加法庭審理活動,以上訴或抗訴(或抗告)糾正違法審判。在我國,審判監督是各級人民檢察院的一項重要職能,法律監督的組成部分。他們對法庭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提起抗訴。
- 二、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活動的合法性監督。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如通過第二審程序審判上訴、抗訴案件,死刑複核案件,處理申訴案件等進行監督。
範圍與內容
監督的範圍和內容大致包括三個方面:
- 法院受理案件後直到開庭審判前對案件的審理活動是否合法;
- 法院開庭後的全部審判活動是否合法;
- 法院判決、裁定、決定是否正確、合法,是否依法交付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