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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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規,係指自治機關自治團體依法制定與發佈的規範性文件

自治法規在自治權管轄的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是自治權的體現。自治法規應以憲法與全國性法律為依據,不得與之相抵觸。

類型

在我國,自治法規包括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前者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一個基本的法規,是調整民族關係以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社會關係的綜合性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後者是調整某一方面的社會關係的部分性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特徵

自治法規與一般地方性法規相比較,具有如下特點:

  1. 享有制定權的主體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2. 制定的根據除憲法法律外,還特別規定要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
  3. 制定的程序規定了必須經過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才能生效。

制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報批與備案

  •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 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