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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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乃股東最主要之義務,依現行《公司法》,出資行為至少有兩層含義[1]

  1. 認繳出資或認購股份,即出資人之間或出資人與公司之間就認繳出資認購股份達成合意。亦即,出資人同意向公司投入一定金額財產從而獲得股東資格和相應股權,其他出資人或者公司表示同意。認繳出資或者認購股份可能是雙方法律行為,也可能是多方法律行為。因此,認繳或認購行為的成立、形式、效力、履行等還應符合《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相關規範。
  2. 實繳出資或實繳股款的行為,即出資人按照出資協議的約定或公司章程記載的認繳出資額或認購股份數,並依約定的時間,將出資財產權屬或股款移轉給公司。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將出資財產的財產權利移轉至公司。[2]

立法沿革

出資的含義在我國公司法上經歷了三個階段的變化。

  1. 在1994年《公司法》中,出資即指股東向公司實際轉讓財產以獲得股東資格的行為,僅指實繳出資,且為一次性全額實繳;[3]
  2. 在2006年《公司法》中,出資可以認繳後分期繳納,但首期實繳出資比例有法律限制,且須在法定期限內繳足全部認繳金額,貨幣出資在全部出資中所佔比例也有要求;[4]
  3. 2014年《公司法》進一步放寬認繳制,取消了實繳出資的最低數額、比例和時間限制,出資含義又發生變化。

方式

股東應當根據出資協議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向公司出資的義務。出資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為出資需一次繳納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約定為公司成立後分期繳納的,股東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按時繳納出資。

對以實物特別是不動産、設備等和知識産權出資的,股東應當依相關規定辦理財産的權利轉移手續,使公司取得出資物的合法權利並能有效行使該權利。

責任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通過股東會決議,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産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使其不能實際享有或者行使上述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此稱為股東資格之革除。但此種情形僅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不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出資逾期

股東逾期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産權等財産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可以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自其實際交付財産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相反,若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産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實際交付給公司使用,則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

抽逃出資

對於已繳納給公司的出資財産,股東不能抽回。

參考文獻

  1. 王軍.中國公司法.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7.9: 113. ISBN ISBN978-7-04-048341-3
  2. 《公司法》第28、83、88條,《公釋三》第10條
  3. 1994年《公司法》第23、25、78、82條
  4. 2006年《公司法》第26,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