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
目的
适用
根据现行《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限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之股份公司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但对某些类型的公司(如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金融业务类公司),股东出资仍须强制验资。[注 1]
验资机构
专门的验资机构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
争议
验资旨在审验股东出资是否真实到位,但验资之后,公司如何运用所收到的出资,是否向股东返还或转移给第三人,均不受验资机构审查或控制。验资能否产生预期效果、验资的成本和收益分配是否合理、验资是否引发验资机构道德风险等问题,素有争议。[2]
现行《公司法》限缩了强制验资的范围,似表明立法机关不再依赖验资确保股东出资真实,但对某些类型的公司(如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金融业务类公司),股东出资仍须强制验资,似乎又表明许多人仍认可验资有一定作用。——强制验资为什么对这类公司是必要的,而对普通公司就没有必要?对此还没有令人满意的解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