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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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驗資旨在審驗股東出資是否真實到位。[1]

適用

根據現行《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訂,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限公司股東和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發起人實繳出資時無需驗資,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但對某些類型的公司(如募集設立股份公司、金融業務類公司),股東出資仍須強制驗資。[注 1]

驗資機構

專門的驗資機構主要是會計師事務所。

爭議

驗資旨在審驗股東出資是否真實到位,但驗資之後,公司如何運用所收到的出資,是否向股東返還或轉移給第三人,均不受驗資機構審查或控制。驗資能否產生預期效果、驗資的成本和收益分配是否合理、驗資是否引發驗資機構道德風險等問題,素有爭議。[2]

現行《公司法》限縮了強制驗資的範圍,似表明立法機關不再依賴驗資確保股東出資真實,但對某些類型的公司(如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金融業務類公司),股東出資仍須強制驗資,似乎又表明許多人仍認可驗資有一定作用。——強制驗資為什麼對這類公司是必要的,而對普通公司就沒有必要?對此還沒有令人滿意的解答。[3]

注釋

  1. 目前仍實行註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包括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等,《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

參考文獻

  1. 對不同種類出資的驗資方法,參見《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驗資》(財會〔2006〕4號)第14條。
  2. 相關討論參見:劉燕,《驗資報告的“虛假”與“真實”:法律界與會計界的對立》,《法學研究》1998年第4期;周學峰,《驗資制度分析》,方流芳主編《法大評論》第二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 王軍.中國公司法.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7.9: 113. ISBN ISBN978-7-04-0483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