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資
目的
適用
根據現行《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訂,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限公司股東和發起設立之股份公司發起人實繳出資時無需驗資,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但對某些類型的公司(如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金融業務類公司),股東出資仍須強制驗資。[注 1]
驗資機構
專門的驗資機構主要是會計師事務所。
爭議
驗資旨在審驗股東出資是否真實到位,但驗資之後,公司如何運用所收到的出資,是否向股東返還或轉移給第三人,均不受驗資機構審查或控制。驗資能否產生預期效果、驗資的成本和收益分配是否合理、驗資是否引發驗資機構道德風險等問題,素有爭議。[2]
現行《公司法》限縮了強制驗資的範圍,似表明立法機關不再依賴驗資確保股東出資真實,但對某些類型的公司(如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金融業務類公司),股東出資仍須強制驗資,似乎又表明許多人仍認可驗資有一定作用。——強制驗資為什麼對這類公司是必要的,而對普通公司就沒有必要?對此還沒有令人滿意的解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