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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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逾期

股東逾期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産權等財産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可以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自其實際交付財産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相反,若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産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實際交付給公司使用,則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

責任

限制股東權利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通過股東會決議,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産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使其不能實際享有或者行使上述權利。

革除股東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此稱為股東資格之革除。但此種情形僅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不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