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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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權利,係由憲法法律規定的公民可以享有的人身、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最基本的權利。

內容

一個國家公民基本權利的範圍和內容,以及其法定權利能實現到何種程度,受該國的社會制度及一定的經濟和文化發展水平所制約。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

  1. 年滿18週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外)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非經法定機關批准或決定,不受逮捕
  5. 通信自由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
  6. 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權建議權,對他們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
  7. 勞動權休息權,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8. 受教育權,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等等。

行使

公民基本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均由公民個人決定。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