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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乃我國農村村民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民委員會按村民的居住狀況、人口多少和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而設立。一般設在自然村,大的自然村可以設幾個村民委員會,幾個較小的自然村也可以聯合設立一個村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