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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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係指法的生效範圍。

內容

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即法在何時、何地及對何人發生效力。

法的效力與法律效力

法的效力與法律效力是緊密聯繫的兩個概念。其聯繫性表現在,法的效力是法律效力的前提和根據。其區別表現在:

  1. 法的效力僅限於規範性法律文件;法律效力既用於規範性法律文件,也應用於非規範性法律文件
  2. 法的效力具有抽象性、普遍性的特徵,它對法定範圍內所有的人(一般人、非特定的人)具有約束力;法律效力是已經個體化了的、對特定的事或人具有約束力。
  3. 法的效力屬於應然的範疇,而法律效力屬於已然或實然的範疇。
  4. 法的效力直接來自法的創制權及其行使的程序,其實質意義表明法的成立和付諸實施;法律效力直接來自法,其實質意義表明某種行為的合法性、有效性。

類型

法的效力基本有三種類型:

  1. 屬人主義,即法律專適用於本國人。
  2. 屬地主義,即無論本國人、外國人,只要居住在本國境內都適用本國法;本國人如果不在本國境內便不受本國法約束。
  3. 屬人、屬地相結合,一般以屬地主義為主結合屬人主義規定法的效力範圍。此種效力原則為近現代國家普遍採用。

我國主要實行屬地主義,並在有關國家主權、公民權益的特定事項上,結合屬人主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