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系指法的生效范围。
内容
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即法在何时、何地及对何人发生效力。
法的效力与法律效力
法的效力与法律效力是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其联系性表现在,法的效力是法律效力的前提和根据。其区别表现在:
- 法的效力仅限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效力既用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应用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 法的效力具有抽象性、普遍性的特征,它对法定范围内所有的人(一般人、非特定的人)具有约束力;法律效力是已经个体化了的、对特定的事或人具有约束力。
- 法的效力属于应然的范畴,而法律效力属于已然或实然的范畴。
- 法的效力直接来自法的创制权及其行使的程序,其实质意义表明法的成立和付诸实施;法律效力直接来自法,其实质意义表明某种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
类型
法的效力基本有三种类型:
- 属人主义,即法律专适用于本国人。
- 属地主义,即无论本国人、外国人,只要居住在本国境内都适用本国法;本国人如果不在本国境内便不受本国法约束。
- 属人、属地相结合,一般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规定法的效力范围。此种效力原则为近现代国家普遍采用。
我国主要实行属地主义,并在有关国家主权、公民权益的特定事项上,结合属人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