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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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現在基本上已成為各國通例,但並非絕對。在某些情況下法可以溯及既往,主要是:

  1. 如果新法與舊法相比對同類問題的處理較輕,則按照新法處理,即所謂「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2. 某些持續性關係或者在新法頒佈實施之前已經發生而未實現最終法律後果的事實,對未來尚未實現的未來階段一般要按照新法予以調整。
  3. 某種專門檢查性或清查性的法律規範具有完全的溯及力。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