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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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民法上指過錯的一種形式,即行為人能注意、應注意而不予注意的主觀心理狀態。即行為人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行為的危害性,但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而沒有採取相應的措施。

類型

按行為人應注意的程度的不同,可以分為重過失和輕過失。

重過失,是具有特定身份或者從事專門業務活動的人的行為不但沒有達到基於其身份或專業活動所要求的特殊注意標準,而且違背了與其身份相應的或者所從事的專門業務活動範圍內的最低注意標準;

輕過失,是指具有特定身份或者從事專門業務活動的人的行為沒有達到其身份或專門業務活動所要求的特殊注意標準,或者是非專門職業人欠缺處理通常事務應有的注意。

一般認為,重過失的責任不能免除。輕過失的責任則依事件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