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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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係指由全體債權人組成的表達債權人共同意志,並對有關破產事項進行決議的臨時性機構。

會議成員

已履行申報手續的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在我國,債權人會議成員平等地享有表決權,但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除外。債務人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可以作為債權人加入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會議召集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一般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15日內召開。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則在法院和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的要求下召開。

債權人本人不能出席會議的,可委託代理人出席。

債權人會議召開時,債務人的【【必須列席會議,並回答債權人詢問。

職權

債權人會議的主要職權是:

  1. 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定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2. 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3. 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債權人會議決議

債權人會議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是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佔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個別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可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後7日內提請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