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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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系指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共同意志,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临时性机构。

会议成员

已履行申报手续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在我国,债权人会议成员平等地享有表决权,但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外。债务人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加入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会议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则在法院和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的要求下召开。

债权人本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债务人的【【必须列席会议,并回答债权人询问。

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1. 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定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 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决议

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个别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