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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係指在破產程序中對破產債務人的財產行使管理權和分配權的組織或個人。破產權利人是破產清算中獨立於債務人和各個債權人的破產財產的管理者。在我國,法律稱之為「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其職責是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清算組為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