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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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亦稱無遺囑繼承,乃遺囑繼承之對稱,是指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無效的情況下,繼承人根據法律確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以及遺産分配的原則,取得被繼承人遺産繼承方式。

歷史

法定繼承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一種遺產繼承製度,早在公元前18世紀的《漢穆拉比法典》就建立了法定繼承的立法雛形。

至古羅馬時期,法定繼承主義逐漸形成。依照古羅馬法規定,凡死者生前未立遺囑者,由其親屬繼承,即法定繼承。法定繼承貫徹族親為主的原則,以無遺囑為先決條件,即確定無遺囑繼承人時法定繼承開始生效。《十二銅表法》、《最高裁判官法》和 《查士丁尼法典》等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順序都作了規定。

羅馬法中法定繼承的立法形態對後世的繼承立法影響甚深。歐洲中世紀時期,法定繼承主義成為各封建王國繼承立法的普遍原則,例如,法蘭克王國規定,繼承順序中以子女為先,然後再是其他近親屬;公元10世紀後,法蘭克王國北部地區實行長子繼承製,遺產中的土地特別是各級封建主的領地由長子一人繼承,其他子女只能繼承動產。

至資本主義時期,法定繼承主義得以進一步發展,在無遺囑的前提下普遍為各國所採用,廢除了封建的長子繼承製,規定男女享有平等繼承權,並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現今各國普遍實行法定繼承主義。

特徵

法定繼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一、法定繼承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繼承份額以及遺産分配原則都由法律明確規定,具有強制性。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順序以及繼承份額都是法律根據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的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基於一定的姻親關係而形成的扶養關係、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和經濟上的依賴程度確定的。除被繼承人立有合法遺囑外,任何人無權改變。

二、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一定的人身關係。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存在一定血緣關係、婚姻關係或扶養關係是法定繼承發生的依據。

三、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補充和限制。

「限制」指的是遺囑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內選擇;「補充」則是指在沒有遺囑或遺囑無效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繼承。

適用範圍

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就是指在什麽情況下適用法定繼承。繼承法第5條確立了「遺贈扶養協議在先」的原則。被繼承人死亡後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先要執行協議;無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的,適用遺囑繼承,然後才適用法定繼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産中的有關部分也要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 遺囑未處分的或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産;
  2. 受遺贈人或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所涉及的那部分遺産;
  3.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喪失繼承權後所涉及的遺産;
  4. 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後涉及的遺産。

法定繼承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只是繼承順序不同;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順序

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指在繼承開始後,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産的先後次序,其具有強制性。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優先繼承全部遺産的權利;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或不存在時,才能參加繼承。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地位平等。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女婿爲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爲第二順序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照顧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遺產分配原則

法定繼承的遺産分配原則,是指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産份額的基本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産分配原則作了明確規定,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該條規定:

(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均等。

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産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産。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二)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 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産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而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産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産: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而不盡扶養義務的;②繼承人經協商同意不均分的。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