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体主义
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系主张夫妻结为一体,人格互相吸收的理论。该理论实质主张婚后妻子受夫权支配,一切听从丈夫,丧失独立人格。
古代和中世纪的亲属立法均以夫妻一体主义为原则。直至16-17世纪,随著资本主义的发展,夫妻关系中渗入了契约思想后,法律才逐步的加以改变,承认夫妻以对等的资格订立婚姻契约。但是,传统观念并未根本改变,资本主义的早期立法仍采用夫妻一体主义,未赋予妻与夫同等的独立法律地位。直至第二次世纪大战以后,夫妻平等原则才日益得到重视。
我国古代礼制采用“夫妻齐体主义”,亦即“夫妻一体主义”。有所谓“夫妇、一体也”, 妻以夫为天,犹如“子以父为天”之说,妻的地位和孩子相同。直至大清刑律草案还规定限制妻的行为能力,妻子实施法律行为必须得到丈夫的允许。旧中华民国民法中虽确立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实际上仍未完全抛弃夫妻一体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