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之單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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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之單方解除,與勞動合同之協議解除相對,係指享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所謂單方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決定解除合同的權利。

與協議解除之區別

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與單方解除的區別主要在於:

一、所體現之意志

協議解除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實際上是以一個新的合同替代了原先的合同;單方解除則由法律直接規定解除的條件和程序,體現了國家公權力對當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預,實際上是由國家意志代替了當事人意志。[注 1]

二、所受限制

協議解除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法律推定其符合雙方利益,並不對任何一方的行為實施限制。而單方解除卻是由一方當事人單方行使解除權的意志行為,並不與對方協商以徵得其同意,法律推定其基於自身利益考慮,存在不顧及他方利益或者損害他方利益的可能。單方解除不當,就會破壞合同效力,損害對方權益。故需要對單方解除行為實施限制。

分類

按是否需要預告

單方解除按照行使單方解除權是否需要預告,可分為單方預告解除和單方即時解除。

  • 單方預告解除,即經預先通知對方當事人後才可單方解除合同;
  • 單方即時解除又稱無須預告解除,即在通知對方當事人的當時就可單方解除合同。

按單方解除權行使主體

按照行使單方解除權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勞動者單方解除(通常稱辭職)和用人單位解除(通常稱辭退或解僱)。對於不同形式的單方解除,法定要求有所不同:

  • 勞動者單方解除(通常稱辭職),一般只對即時辭職規定條件,而對預告辭職則不規定條件。申言之,勞動者可以無條件地預告辭職,但即時辭職則要受一定條件限制。
  • 用人單位解除(通常稱辭退或解僱),則嚴格限制辭退,即要求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定或約定條件的情況下方可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還可分為單個辭退(又稱單個解僱)和裁員(又稱集體辭退或集體解僱)。
    • 單個辭退,即用人單位單個地辭退某個勞動者,此為辭退的一般形式。
    • 裁員,即用人單位批次地辭退一定數量的勞動者。裁員因其對就業和社會穩定的負面影響大於單個辭退,各國立法都將其事由限定於嚴重的經濟原因(故被稱為經濟性裁員),並規定更為嚴格的特別程序和條件。

行使

立法要求,當事人應當以要式行為行使其單方解除權。

參見

注釋

  1. 在民事合同法中單方解除權既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律規定,所以還有約定單方解除權與法定單方解除權之分;而勞動合同法中,單方解除權則一般不由當事人約定或者用人單位單方決定,而只由法律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