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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結權,是憲法或者法律確認的勞動者的一種基本權利,在勞動法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 廣義的團結權,指勞動者運用工會的力量對抗雇主以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其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 組織工會和參加工會的權利(狹義團結權);
- 集體談判權或稱團體交涉權,即由工會代表勞動者同雇主進行集體談判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
- 集體爭議權或稱團體行動權,主要指勞動者通過工會組織罷工的權利。
- 狹義的團結權,僅指勞動者組織和參加工會並保證工會自主運行的權利,屬結社權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