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之比較
- 財團法人,亦稱捐助法人,是指以財產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財團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
- 社團法人,是指以人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為股東之集合,工會為會員之集合,均屬社團法人。社團法人之成員統稱社員,其享有的權利亦稱社員權,如股東權就屬社員權。
區別
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 | ||
---|---|---|
區別 | 財團法人 | 社團法人 |
設立地位 | 設立人或出資人之出資,屬捐贈或遺贈,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贈完成後,所贈財產即移轉為法人所有,捐贈人或遺贈人並不獲得社員權對價 | 設立人或其成員之出資,屬取得社員權之合同行為,設立人或其成員根據合同成為社員或股東 |
目的事業 | 只能為公益事業,並不得營利 | 既可為公益事業,如工會;亦可為營利事業,如公司 |
有無意思機關 | 屬他律法人,沒有自己的意思機關,須依捐贈人之意思行事。 | 屬自律法人,由社員組成意思機關,其從事的活動在章程範圍內,由意思機關決定。 |
有無外部監督 | 因無意思機關,其執行機關是否按捐助人意思行事,就需要有人監督。捐助人、主管機關都可以對其行為實施監督,若財團法人的行為違背法律、章程或捐助人意思的,捐助人、主管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 | 原則上不受外部監督 |
剩餘財產分配 | 剩餘財產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 | 經清算後有剩餘財產的,須按章程或者社員大會的決議分配給社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