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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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數量的股東所組成,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徵

第一,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謂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是指股東在其出資範圍內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獨立責任,股東不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

第二,股東人數有法定限制。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人合性,防止股東人數過多影響股東之間的交流溝通,損害股東之間應有的人合性關係。我國《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三,公司是具有人合性因素的資合性公司。首先,公司是資合性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資本的聚合,沒有資本公司就不能存在。公司以其全部資產作為公司的信用基礎,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獨立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相互之間不承擔連帶責任。其次,公司具有人合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股東相互之間聯繫較為緊密,有一定的互相信任關係,股東群體穩定,股東之間往往基於這種特定信任關係才共同出資。如果一個人僅有資金,而與其他出資人沒有信任關係,則不一定能被接納為股東。人合性對公司設立、存續、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還能保證公司組織機構的有效運作。

第四,公司具有封閉性。公司的封閉性指公司的股權與資本結構、管理與財務信息相對穩定封閉,不具有對外的開放性、公開性。它包括股權與資本結構的封閉性和管理與財務信息的封閉性。股權與資本結構的封閉性表現為,股權的持有人(股東)不超過50人,公司股權不可自由轉讓,股東之外的其他人非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加入公司。由於股東數量、身份以及股權轉讓的限制,致使公司資本只來源於特定股東的出資繳納,形成了股權和資本結構的封閉性。管理與財務信息的封閉性表現為公司在運作過程中,無須向外界披露經營財務信息,社會公眾一般不瞭解公司的經營財務狀況。

第五,公司規模可大可小、組織機構簡單,設立程序簡便。公司規模的大小往往與公司的註冊資本有密切的聯繫。公司法規範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規模做出最低或最高限制,經營規模可大可小,適應性強。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有限責任公司的機關設置也較簡單、靈活。如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和一至兩名監事。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相比較,有限責任公司只有發起設立,沒有募集設立方式,公司的資本總額,由設立時的股東全部繳足,不可向外募集,因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相對簡單。

第六,公司與股東關聯度緊密。正是由於股東人數的有限性、人合性、封閉性等特徵的存在,保證了股東有過問公司事務,甚至直接擔任公司職務掌控公司經營的可能性的存在。所以為了保護自己與公司之間的利益關係,股東與公司的關聯程度較高。

設立

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應有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2.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 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4.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優缺點

優點

雖然有限責任公司起步較晚,1892年才在德國首先被確立,屬於公司立法史上最晚出現的一種組織公司形式。但其迅速在世界範圍內被普遍認可。這主要是由於有限責任公司較好地融合了其他類型的長處,具有其他公司所不具有的優點。如:

  • 公司組織規模不大,股東間的互信關係,大大降低了公司的運作成本;
  • 吸納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有限責任規定,使股東的投資風險降到了最低限度;
  • 進一步刺激投資者的投資慾望和促進社會資產向資本的轉化;
  • 具有提高公司組建速度的效用。

局限

但也有明顯的弊端:

  1. 有限責任公司的發展規模往往有限,受制於封閉性特徵,難以迅速擴張資本,限制了公司經營規模快速擴張能力,難以取得較大的規模效益;
  2. 公司股東則可能因為公司人合性受損而遭受大股東的利益侵害;
  3. 公司債權人往往因為公司信息的封閉性更容易受到欺詐,承擔著較開放性公司更大的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