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
本票者,承诺自己于见票时无条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之票据也。故发票人因发票之票据行为当然负担于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之义务。
特征
一、本票乃票据之一种,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之性质,是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
二、因发票人自任绝对付款责任,学理上称本票为自付证券(Promise to Pay),以别于支票及汇票之指示他人付款之指示证券(Order to Pay)。本票法律关系中,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
三、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分类
国际上,本票有银行本票与商业本票、企业本票与[[个人本票]、即期本票与远期本票之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上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和个人本票;而且均为即期本票,无远期本票。
银行本票
- 主条目: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乃银行所签发,承诺自己于见票时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之票据。银行本票是银行提供的一种银行信用,见票即付,可当场抵用。
商业本票
- 主条目:商业本票
商业本票,又称一般本票,乃由企业单位或个人签发并承诺于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至票据。商业本票主要是用于同城清偿出票人自身债务。
出票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法定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5条的规定,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
- 表明“本票”的字样。
-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 确定的金额。
- 收款人名称。
- 出票日期。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一律为见票即付,本票的出票日期就成为计算持票人本票权利期限的基准点,是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出票人签章。
这些事项是本票的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本票上欠缺任何一项的记载,都会导致本票无效。
付款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本票一章规定的外,适用该法有关汇票的规定。
追索
本票发票人所负责任与汇票之承兑人同,惟因持票人有较高之索偿性,《中华民国票据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特定有本票裁定执行之制度。规定执票人向本票发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得声请法院裁定后强执行,不必先取得执行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