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錢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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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錢莊,是民間對從事地下非法金融業務的一類組織的俗稱,是地下經濟的一種表現形態。

根據1998年6月30日國務院頒佈施行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3條規定:「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因此,從性質上講,地下錢莊顯然屬於非法金融機構

業務類型

根據地區的不同,地下錢莊從事的非法業務有很多,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借貸拆借、非法高利轉貸、非法買賣外匯以及非法典當、私募基金等。其中,又以非法買賣外匯和充當洗錢工具最為人熟知。

作為金融服務的非法中介機構,地下錢莊通常的操作手法是,換匯人在境內將人民幣交給地下錢莊,地下錢莊則通過境外合夥人將外匯打入換匯人所指定的境外賬戶。

地下錢莊主要分佈在廣東、福建、浙江、江蘇、山東等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而且由於不同的地理環境和市場需求,地下錢莊在各地的「經營」形態也不同,主要有三種:

  1. 以非法買賣外匯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主要分佈在廣東、福建、山東守沿海地區,在廣東、福建以非法買賣港幣為主,在山東等地以非法買賣韓幣和美元為主。本案中,被告人經營的就是以非法買賣外匯為主要業務的這種地下錢莊。
  2. 以非法吸存、非法放貸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在全國大多數省份均有,尤以浙江、江蘇、福建、雲南等省表現突出,在各地分別以標會台會互助會等形式出現。
  3. 以非法典押、非法高利貸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主要分佈在湖南、江西等內地一些省份,包括一些已被國家清理整頓的典當行也轉為地下繼續經營。

非法買賣外匯

非法買賣外匯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的行為實質是,游離於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機構的資金結算網絡,從事非法買賣外匯、跨國(境)資金轉移或資金存儲借貸等非法金融業務。

需要指出的是,為有力打擊地下錢莊犯罪行為,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頒佈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將原第225條第3項「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擴大了對「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的打擊範圍,加大了對這類非法經營活動的打擊力度。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