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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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企業也屬於建築施工企業

資質

沒有勞務作業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無效的。

雖然《建築法》對勞務分包問題沒有進行明確界定,也沒有明確規定勞務分包企業需要一定的資質,但《建築法》實際上對勞務分包的資質作了要求。我國《建築法》第26條和第29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承包工程時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既然勞務分包企業屬於建築施工企業,勞務作業的性質本質上也屬於建設工程施工,那麼勞務分包企業承包勞務作業當然也應該具備相應的資質。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三個序列。”第6條第3款規定:“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原建設部在《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2001年3月8日)的規定中,對勞務作業分包的種類及各種類企業的資質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勞務作業分包包括13種,每種作業的承包人都分別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標準及作業的具體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