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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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轄,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來劃分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法通過級別管轄將民事案件在四級法院中做了分配,劃定了各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但至此仍然不能確定某一訴訟案件具體由哪個法院受理。因為除最高法院外,在同一級中仍然有許多個法院,所以還需要進行第二次分配,將已劃歸同一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在各個法院之間進行分配。這一任務是由地域管轄完成的,因此,地域管轄的作用就在於確定同級法院在各自轄區內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確定地域管轄的依據

如同級別管轄一樣,地域管轄也存在按何種標準劃分的問題。從各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看,確定地域管轄的標準主要有兩個:其一是訴訟當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聯繫;其二是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法律事實與法院轄區之間的聯繫。根據以上標準,在當事人的所在地、訴訟標的等處於某一法院轄區內時,訴訟就由該地區的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地域管轄也採用上述標準。我國法院的轄區同行政區劃基本上是一致的。在當事人的所在地等處於某一行政區域內時,訴訟就由設在該行政區域內的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實際上是着眼於法院與當事人或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法律事實的隸屬關係來確定的:從法院方面說,審理案件是它的職權,它應當有權審理發生在它轄區內的案件,在當事人的所在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等位於某一法院轄區內時,該法院應當有權審理。從當事人方面說,則由於住所、訴訟標的物等處於某一法院轄區內而與該法院產生一種隸屬關係,一旦發生訴訟,就應當服從該法院的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

參見主條目:一般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

參見主條目:特殊地域管轄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