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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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即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立法

我國《建築法》和《民法典》未規定勞務分包,但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和《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規定了勞務分包。《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與工程分包之區別

勞務分包是工程承包人將建築工程施工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勞務承包資質的其他施工企業的行為,是將簡單勞動從複雜勞動中剝離出來單獨進行承包施工的勞動,勞務作業承包人僅僅是完成建設工程中的勞務部分,承包人只包人工,除此之外的材料和施工機械均由勞務作業發包人提供。

工程分包是工程總承包人將建築工程施工中除主體結構施工外的其他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施工企業的行為,是指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工程承包人組織人員、材料、機械,運用自己的技術、經驗及管理措施獨立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活動。

勞務分包不屬於工程分包,與《建築法》、《民法典合同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的“建設工程分包”不是同一概念,工程分包僅指專業工程分包。二者的主要區別為:

1. 主體不同。

工程分包發生在總包人和專業承包人之間;而勞務分包則發生在總包人或專業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

2. 對象指向不同。

工程分包的對象是工程,是承包合同中建設工程的全部;而勞務分包的對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勞務部分。

3. 合同效力不同。

工程分包若未取得發包人同意則屬於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而勞務分包屬於合法行為,法律對勞務分包並不禁止。

4. 法律後果不同。

工程分包的雙方對因此造成的質量或其他問題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勞務分包雙方互相按合同承擔相應責任,並不需要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 帶責任。

範圍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規定,勞務分包範圍包括如下13種:(1)木工作業;(2)砌築作業;(3)抹灰作業;(4)石製作業;(5)油漆作業;(6)鋼筋作業;(7)混凝土作業;(8)腳手架搭設作業;(9)模板作業;(10)焊接作業;(11)水暖電安裝作業;(12)鈑金工程作業;(13)架線工程作業。

合同效力

關於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據2012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之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1)勞務作業承包人取得相應的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2)分包作業的範圍是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包括木工、砌築、抹灰、石製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鈑金、架線);(3)承包方式爲提供勞務及小型機具和輔料。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負責與工程有關的大型機械、週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設備採購等內容的,不屬於勞務分包。

勞務作業承包人與發包人的關係

在技術管理、工程質量及安全管理方面,勞務作業承包人與勞務作業發包人(包括總承包人和專業工程承包人)、發包人的關係表現為:

1.在技術和施工現場管理上,勞務作業承包人應當接受勞務作業發包人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2.在工程質量上,勞務作業承包人應當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勞務作業發包人負責;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發包人(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勞務分包合同無效,則勞務作業承包人與勞務作業發包人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分別承擔工程質量責任,並就分包工程質量向發包人(建設單位)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3.在安全生產方面,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在對外責任方面,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在內部責任劃分上,如果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總承包單位依法分包工程,並且分包合同中明確了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的,分包單位人員發生安全事故,依據分包合同確定雙方的責任,如果分包合同無效,則應由總承包單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