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
立法
从世界范围内看,离婚时过错方应当对无过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已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婚姻家庭相关规定的共识。
1907年《瑞士民法典》就已首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中规定:(1)因离婚,无过错方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支付合理的赔偿金。(2)因导致离婚的情势,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与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
《法国民法典》也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另一方配偶仅在进行离婚诉讼之时,始得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中国大陆则于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在第46条中加入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
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之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不同。其区别主要有:
第一,性质不同。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是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基于一方严重的过错行为,是一种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第二,适用的情形不完全相同。我国《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严格限定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其他重大过错等的重大过错行为;而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中的“过错”,则不限于这些重大过错行为。
第三,适用的结果不同,即一方有过错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如果该过错行为属于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还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并用,并非绝对的排斥或相互否定。
类型
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为补偿无过错方当事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对于财产损害,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
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具体赔偿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离婚中无过错当事人一方精神痛苦的功能,并最终实现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目的。
赔偿之方式与范围
过错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