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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逋過合同的方式設定地役權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57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條款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 利用的目的和方法。
  4. 利用期限。依《物權法》第161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地役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餘期限。
  5. 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6. 解決爭議的方法。

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58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對地役權的設立采登記對抗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