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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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數個債務人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於消滅。

與連帶責任之區別

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既有相似性,又有顯著區別。

二者的相似性體現在:

  1. 債務人均為多數;
  2. 給付為同一;
  3. 各債務人均負有全部給付的義務;
  4. 因一人的全部給付而使全部債務歸於消滅。

二者又存在以下顯著區別:

債務發生原因不同。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數個債務的發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關的法律關係競合產生; 而連帶債務的各債務的發生,通常是基於同一原因,如基於同一合同約定,或基於共同侵權行為。

主觀目的不同。

不真正連帶債務並非法律或當事人為擔保債權實現而有意設立,其發生純屬偶然,各債務的產生主觀上並無共同關係,產生後儘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債務消滅,但這只不過是為維護公平及不使債權人因其他人履行債務而額外受益,才作出這樣的認定;而連帶債務各債務人之間須有主觀的共同目的,相互之間發生主觀的聯繫。多數債務人為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及為其債權提供擔保而連為一體,各債務均為達此目的的手段。連帶債務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給付就使設定連帶債務的目的實現。

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連帶債務各債務人相互間無主觀聯繫,故除債權人債權滿足的事項外,原則上其他事由只發生相對效力,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債務人;而在連帶債務各債務人之間因具有主觀的聯繫,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人所生之事項,其效力一般均及於其他債務人。

債務人的責任分擔不同。

不真正連帶債務各債務人相互之間沒有主觀的共同目的,故就債務的承擔並無分擔關係,從而也不發生內部求償,即使有內部求償,也只是基於終局的責任承擔;而連帶債務各債務人相互之間有主觀的共同聯繫,有責任分擔關係,從而相互之間存在內部求償權。

相同點 債務人
給付
給付之範圍
債務之消滅
區別 [[]] [[]]
債務發生原因 數個債務的發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關的法律關係競合產生; 通常是基於同一原因,如基於同一合同約定,或基於共同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