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因給對方提供必要便利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己方的合法權利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將這種相鄰人間的關係用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是為相鄰關係。
本質
不動產相鄰關係,從本質上講是一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延伸,同時又是對他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限制,反之亦然。例如,甲、乙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經營人,甲承包的土地處於乙承包的土地與公用通道之間,乙如果不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者雖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權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到達公用通道或者自己承包的土地。這樣,在甲、乙兩個承包經營人之間就發生了相鄰關係。這種相鄰關係對於乙而言,是其土地使用權的合理延伸,而對甲來說,是對其土地使用權的必要限制。這種財產權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對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特徵
不動產相鄰關係具有以下特徵:
- 第一,相鄰關係發生在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
相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
- 第二,相鄰關係的客體一般不是不動產和動產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
如噪聲影響鄰人休息,對於不動產和動產本身的歸屬並不發生爭議。有的相鄰關係的客體是物,例如,相鄰竹木歸屬關係。
- 第三,相鄰關係的發生常與不動產的自然條件有關,即兩個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應當是相鄰的。
如承包經營人乙不通過承包經營人甲承包的土地不能到達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間的土地一個在河北,另一個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發生這種通行關係。
所謂「相鄰」,不以不動產的直接相鄰為限。例如,甲、乙兩村處於同一條河流的上下游,兩村雖然不直接相鄰,但亦可能因用水、流水、截水與排水等,而有相鄰關係適用的餘地。
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和依據
《民法典》第288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這是我國司法實踐早已形成的經驗的總結。
相鄰關係的規則一般應由法律明文規定。但是,由於不動產利用關係的複雜性,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相鄰關係都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民法典》第289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由於不同地區相鄰各方的具體情況不同,差別較大,法律、法規不能作統一的詳細的規定,因此,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依照當地習慣。
主要的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的範圍非常廣泛,情況也很複雜,以下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和實踐,歸納出的六種常見的相鄰關係。
相鄰通行關係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便利。相鄰一方的建築物或土地,處於鄰人的土地包圍之中,非經過鄰人的土地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者雖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較高的費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過鄰人的土地以到達公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選擇道路時,應當選擇最必要、損失最少的路線,如只需小道即可,就不得開闢大道;能夠在荒地上開闢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開闢。通行人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歷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無權任意堵塞或者改道,以免妨礙鄰人通行。如果確實需要改道,應取得鄰人的同意。
相鄰管線安設關係
相鄰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但相鄰人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即選取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安設。
相鄰防險、排污關係
相鄰一方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及安裝設備等時,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不得使鄰地的地基受到危害,不得使鄰地的建築物受到危害;相鄰一方的建築物有傾倒的危險,威脅鄰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時,相鄰一方應當採取預防措施,如加固、拆除;相鄰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惡臭物品時,應當與鄰地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或者採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相鄰他方在對方未盡此義務的情況下,有權要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相鄰人,尤其是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在生產、研究過程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相鄰他方對超標排放,有權要求相鄰人排除妨害,即按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治理,而且對造成的損害還有權要求賠償。
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係
相鄰人應當尊重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變流向並影響相鄰他方用水時,應徵得他方的同意,並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築水壩,必須附着於對岸時,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允許;如果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使用水壩及其他設施,應按受益的大小,分擔費用。
自然水流經過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應當共同協商、合理分配使用。如果來自高地段的自然流水,常為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使用,即使高地段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堵截,斷絕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給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損失。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允許高地段的自然流水流經其地,不得擅自築壩堵截,影響高地段的排水。
相鄰一方在為房屋設置管、槽或其他裝置時,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瀉於鄰人建築物上或者土地上。
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係
相鄰人在建造建築物時,應當與鄰人的建築物留有一定的距離,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以免影響鄰人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相鄰各方應當注意環境清潔、舒適,講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聲、喧囂、震動等妨礙鄰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則,鄰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
相鄰竹木歸屬關係
相鄰地界上的竹木、分界牆、分界溝等,所有權無法確定時,推定為相鄰雙方共有財產,其權利義務適用按份共有的原則。
對於相鄰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並影響自己對土地的使用,如妨礙自己土地的莊稼採光,相鄰人有權請求相鄰他方除去越界的竹木根枝。如果他方經過請求不予除去,相鄰人可以自行除去。當然,越界竹木根枝如對相鄰人的財產使用並無影響,則相鄰人無權請求除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