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專有部分
建築物專有部分,是在一棟建築物內區分出的獨立的住宅或者經營性用房等單元。該單元須具備構造上的獨立性與使用上的獨立性。
面積
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之單獨所有權
業主對其專有部分享有單獨所有權,即對該部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排他性的支配權,性質上與一般的所有權並無不同。但此項專有部分與建築物上其他專有部分有密切的關係,彼此休戚相關,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例如,就專有部分的改良、使用,足以影響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安全時,不得自行為之。
其他物業使用人權利義務
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根據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以及其與業主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