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承擔

出自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於 2016年10月30日 (日) 03:20 由 Liulingbowen留言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创建页面,内容为“'''執行承擔''',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由于出現特殊情况,被執行人的義務由其他公民、法人或組織履行。 執行承擔的目...”)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執行承擔,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由於出現特殊情況,被執行人的義務由其他公民、法人或組織履行。

執行承擔的目的在於解決法院判決的既判力對當事人的繼受人是否有效的問題。

原因

執行承擔的前提必須是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發生了死亡、終止或其他法定情況,法院可以據此裁定變更執行主體。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執行承擔在下列情況下發生:

  1. 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其遺産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産的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産。
  2. 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爲被執行人;作爲法人的被執行人被撤銷的,如果依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爲被執行人。
  3. 作爲被執行人的其他組織在執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對該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産。
  4. 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在執行中無財産清償債務,如果其股東或開辦單位有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行爲,法院可以裁定追加其股東或開辦單位爲被執行人,在注資不實或抽逃資本的範圍內,對權利人承擔責任。
  5. 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産,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産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産不足清償的,法院可以裁定追加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爲被執行人,在所接受的財産範圍內承擔責任。
  6. 在執行中,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爲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