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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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監督,是指檢察院依法對偵查機關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監督。偵查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刑事訴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被監督單位

根據《刑事訴訟法》即規定,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外,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中國海警局也依法行使偵查權。因此,人民檢察院對上述機關或部門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同樣行使偵查監督職權。

範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偵查活動中是否存在以下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1. 採用刑訊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2. 訊問犯罪嫌疑人依法應當錄音或者錄像而沒有錄音或者錄像,或者未在法定羈押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的;
  3. 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4. 偽造、隱匿、銷毀、調換、私自塗改證據,或者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
  5. 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的規定,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6. 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7. 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鑑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等規定的;
  8. 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而不解除的;
  9. 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
  10. 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
  11. 偵查人員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
  12. 依法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而不告知,影響犯罪嫌疑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13. 對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依法應當通知家屬而未通知的;
  14. 阻礙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值班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15. 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出具說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而不出具、不提供的;
  16. 偵查活動中的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途徑和措施

偵查監督的途徑,是人民檢察院發現偵查活動中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而偵查監督措施則是人民檢察院為實現偵查監督職能而使用的監督手段。

發現

一般而言,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和採取以下途徑和措施,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1. 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來審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發現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糾正。
  2. 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需要,通過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發現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3. 人民檢察院通過接受訴訟參與人對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的控告,行使偵查監督權。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的規定,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情形之外的違法行為提出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及時審查,依法處理。
核實

人民檢察院對於涉嫌違法的事實,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調查核實:訊問、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詢問辦案人員;詢問在場人員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員;聽取申訴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見;聽取辯護人、值班律師意見;調取、查詢、複製相關登記表冊、法律文書、體檢記錄及案卷材料等;調取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及相關錄音、錄像或其他視聽資料;進行傷情、病情檢查或者鑑定;其他調查核實方式。人民檢察院在調查核實過程中不得限制被調查對象的人身、財產權利。

處理

人民檢察院發現違法事實後,情節較輕的可以口頭糾正,情節較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後,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對於帶有普遍性的違法情形,經檢察長決定,向相關機關提出檢察建議。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應當監督落實。被監督單位在糾正違法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回覆糾正情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督促回覆。

經督促被監督單位仍不回覆或者沒有正當理由不糾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申請複查

被監督單位對糾正意見申請複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被監督單位的書面意見後7日以內進行複查,並將複查結果及時通知申請複查的單位。經過複查,認為糾正意見正確的,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認為糾正意見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撤銷。

上一級檢察院的職責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意見正確的,應當及時通報被監督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機關,並建議其督促被監督單位予以糾正;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意見錯誤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並及時向被監督單位說明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