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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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係指用幣面金額表現其價值的一般等價物。從其存在形態看,它是一張張紙或金屬塊,無疑是民法上的

特徵

貨幣作為一種特殊的物,是因為它的價值由其幣面上標示的金額來表現的,因此作為物,貨幣既具有物的特徵,還有自己以下特點:

  1. 動產。移動貨幣不會對其價值有任何影響。
  2. 種類物。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可以作為支付、流通和結算手段,與一般種類物只能在同種類的物中相互替代不同,貨幣具有更大範圍的替代作用。在某些特殊場合,貨幣也會成為特定物,如作為收藏品時的貨幣便是特定物。
  3. 可消耗物。這種消耗是指其幣面價值的減少。人們在生活中,經常要利用貨幣換回自己需要的物和服務等。貨幣一經人們的使用,即轉入他人之手,成為他人的財產。流通是貨幣的特有功能,滿足人們的投資或消費需要是人們擁有貨幣的目的。

上述特點,使貨幣在民法中具有了特殊的作用。有的民事法律關係就是以貨幣為標的的,如借貸關係;更多的民事法律關係雖不以貨幣為標的,卻使用貨幣作為結算手段,以貨幣為支付的對價,如買賣關係、租賃關係、承攬關係、保管關係、運輸關係等;在民事法律關係的履行等發生困難時,可利用貨幣來彌補,如:互易合同的雙方因為互換的兩物價值上有差距時,可以用貨幣來補足;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時,可以用貨幣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