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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乃「不動產」之對稱,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不能移動或經移動會損害其經濟效用、經濟價值或花費巨大代價的物為不動產。如糧食、手錶、書櫃等為動產,土地和在土地上的房屋、涵洞、橋樑、林木等定着物為不動產。
動產與不動產分類是物的分類中重要的一種,其意義在於:
- 一、物權變動的條件不同。
動產依交付即可發生物權變動的後果,而不動產非經登記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 二、能夠設定的他物權不同。
他物權中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只能設定在不動產上。
- 三、訴訟管轄和法律適用不同。
如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