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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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是指沒有久住之意而居住的處所。如赴外地旅行時所住的旅館。

與住所之區別與聯繫

居所與住所不同:

  1. 居所是住所以外的居住場所,是暫時或預定期間的居住地,而住所一般指經常居住地或永久居住地;
  2. 居所可有幾處,而住所大多數國家只准許一個人設定一個。

自然人無住所,或住所無從考查的情況下,居所具有住所的意義。

經常居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5條規定:「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一般認為,自然人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所,但住院就醫、工作派遣等的除外。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