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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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是指民事主體生活、經營、進行民事活動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場所。自然人的住所通常指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處所。

法律意義

住所在法律上有重要意義,是確定自然人各項私法關係空間效力的基本法律依據,如可作為確定自然人的失蹤地點、決定債務履行地點、確定訴訟管轄地繼承開始的地點、法律文書送達的地點、登記主管地等。涉外案件中,住所還可作為適用法律的準據等。

住所之確定

戶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5條規定:「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自然人在獨立生活之前,一般與父母構成一“戶”。父母住所也就是該自然人的住所。由于住所應登記于戶籍,故自然人未將戶口遷出父母之“戶”前,基本上不可能擁有自己獨立的住所。法律若奉行遷徙自由原則,自然人的住所即可任意設定。但在我國既有體制下,住所依附于戶籍,而戶籍變更受到嚴格管制,因此,自然人的住所設定自由受到極大限制。

經常居所

自然人可能實際上並不以住所爲生活的中心場所。此時,住所對于確定私法關係空間效力已無實質意義。鑒于住所地必須與戶籍所在地一致,而戶籍所記載的住所地又僅限一處,《民法典》第25條後段對此作出變通規定:“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爲住所。”

一般認為,自然人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所,但住院就醫、工作派遣等的除外。自然人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尚未落戶,又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