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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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是指以為單位記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點、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住所、婚姻狀況、收養失蹤死亡等事項的法律文件。

法律意義

在我國,戶籍制度是國家通過戶籍的登記、管理,確認自然人身份、保護自然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戶籍對於證明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明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取得、消滅,證明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確定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之間的關係,確定財產共有關係、財產繼承關係等有重要意義。

對私法之影響

戶籍主要用於戶政管理,不能直接引起私法效果,但戶籍係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法律文件,可能對私法產生證據效力。戶籍記載事項能夠提供證據的私法事實包括: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的開始與終止時間、住所之所在、法定姓名(本名)等。

如今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萎退,市場跟進。戶籍制度輝煌難再,然其魂靈仍盤桓不去。於私法而言,戶籍觸角所及,影響至巨者,一是製造若干以“”的面目出現的“準權利主體”,二是奠定農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格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至今仍難進入市場交易,橫亙其間的,即是難以撼動的戶籍治理制度與理念——若是許可農村土地自由交易,勢將摧毀戶籍構築的城鄉壁壘與遷徙藩籬。

戶籍與居民身份證之區別

除戶籍外,記錄自然人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件還包括居民身份證。一般情況下,居民身份證與戶籍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不同在於,前者以個人、後者以戶為單元。

歷史

戶籍制度,古已有之。無論古今,戶籍均以“周知民數”之統計功能為基本定位,唯其社會功能則各有不同。

昔漢魏徐幹《中論》曰:“治平在庶功興,庶功興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數週。民數週,為國之本也。”然而,雖中國數千年來,見於載籍之民數,殆無一確實。依呂思勉先生所信,癥結在於,事役之分配賴於民數,而歷代未嘗以戶籍固定居所。民眾遷徙來去自由,為避事役,背井離鄉散於江湖者眾,精確統計勢無可能。誠之先生因而概嘆:“戶籍役籍,併為一談,尤為清查人口之大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制度之形成

今之戶籍,併為一談者,何止役籍。管制較於往昔,實有過之而無不及。為實現全方位的管制,主事者“以史為鑑”,一掃遷徙自由之“遺風”,易轍而行。1958年,《戶口登記條例》施行,第10條分3款規定:“(第1款)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第2款)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第3款)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自此,作為“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的重要成分,城鄉二元壁壘固若金湯。制度之外的江湖“黑戶”,直可謂上無片瓦下無立錐之地,幾無任何生存空間。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