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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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競合,是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根據不同的執行根據,針對同一債務人的特定財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從而產生的各債權人請求之間相互排斥、權利難以同時得到滿足的狀態。

類型

因為民事執行既包括對已經生效的終局法律文書的執行(通常稱為終局執行),又包括在案件審理中所採取的保全措施(通常稱為保全執行),因此執行競合的具體類型就有三種,即終局執行之間的競合、保全執行之間的競合、終局執行與保全執行之間的競合。

  • 終局執行之間的競合,是指執行終局的執行根據而形成的競合狀態。
  • 保全執行之間的競合,是指在案件審理中採取的保全措施而形成的競合狀態。
  • 終局執行與保全執行之間的競合,是指因為執行已經生效的終局法律文書以及採取的保全措施而形成的競合狀態。

要件

通常認為,民事執行競合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權利人存在。

二、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獨立的執行根據。

三、數個執行根據的執行發生在同一時期內。

四、被執行人的財產能夠清償全部債務。

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應當適用參與分配的規定,而不是適用執行競合的規定。

五、執行對象是同一債務人的同一特定財產,並且該財產不能同時滿足所有的執行根據。

通常認為,可以是金錢債權執行與特定物交付執行的競合,也可以是特定物與特定物交付執行之間的競合,但不能是金錢債權與金錢債權執行的競合。因為執行競合是多個債權人請求之間相互排斥、權利難以同時得到滿足的狀態,而金錢債權與金錢債權的執行,多數權利人可以通過參與分配獲得受償,並不存在完全相互排斥的狀態。

處理

保全執行之間之競合

一、不同保全措施之間的競合。

如果各債權均為無擔保債權,則按照採取保全措施的先後順序,在先的保全措施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同種保全措施之間的競合。

如果先採取的保全措施與後採取的保全措施相抵觸,後採取的保全措施無效。先採取的保全措施與後採取的保全措施相抵觸,主要包括:

  • 後採取的保全措施撤銷或者變更了先採取的保合措施的內容;
  • 後採取的保全措施能夠禁止或者除去先採取的保全措施;
  • 後採取的保全措施在內容上與先採取的保全措施不相容。

終局執行之間之競合

一、多個執行根據指定的交付物同一。執行中發現兩地法院或法院與仲裁機構就同一法律關係作出不同裁判內容的法律文書的,各有關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執行,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處理。

二、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三、債權種類不同的執行競合。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終局執行與保全執行之競合

一、保全執行在前,終局執行在後。

法院在執行中已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的,其他法院不得重複查封、凍結。保全債權人在取得終局執行根據以後,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將保全執行程序變為終局執行程序。

二、終局執行在前,保全執行在後。

在終局執行過程中,如果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並沒有取得實際控制,或者執行法院雖然已經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取得實際控制,但在程序上卻存在瑕疵,這時的終局執行不能對抗保全執行。